拾得遺失物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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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不當得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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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拾得遺失物本身不屬於侵權,也不屬於不當得利。如拾得遺失物之後歸還失主的,談何不當得利?問題的關鍵是拾得遺失物之後的行為。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如拾得遺失物,知道失主而拒不歸還,或者失主尋上門而拒不歸還的,才涉及違法問題。此時,屬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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