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代位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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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代位權訴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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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轉讓債權後怎麼辦



  (一)代位權為債權之從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一般説來,債權的主要內容是請求權,即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1999年《合同法》為債權創設了一項新的內容,即代位權權能。這項權能是法定的,為債權人所固有的,債權一經合法產生,債權人便享有代位權。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債權人權能基於法律的賦權而擴張了。代位權是基於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其立法宗旨仍為債的請求權之保全。


  (二)代位權的從屬性

作為從權利,代位權具有對債權的從屬性。隨着債權的移轉而移轉,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債權人不能將其與債權相分離轉讓,也不得與債務人協議放棄。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債權,同時取得債權從權利,包括代位權、撤銷權等。債權仍與人因債權轉讓而喪失債權,不再享有債權從權利。


  (三)結論

受讓債權後,新的債權人取得代位權這一實體法上的權利,有權依法定訴訟渠道予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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