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債務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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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債務新規定是什麼?

婚姻債務新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法對於夫妻債務‘新解釋’確立的‘共債共籤’基本原則和有關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對過去不妥當司法解釋的根本性修正,具有積極的作用。

按照這個規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可以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無需再進行舉證。這也就是説,這個債務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來裁決。但法官的認定也應該是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才能夠進行判斷,否則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會出現很多的問題。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程序中除了要分割財產,另一個重要事項就是處理債務。根據最高法的新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用個人名義舉債,如果超過家庭實際正常開支,則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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