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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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地方施工或者在開墾荒地時,如果不小心在地下挖出貴重物品,除了文物大家覺得應該上交國家外,而對於其他物品通常大家可能都覺得這屬於無主物,應該歸發現的人所有,那麼我國法律對此是作何規定的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誰所有呢,我們來看一下。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誰所有?

一、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各國對於埋藏物的法律規定

1、《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於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為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

2、《德國民法典》將發現埋藏物在第984條規定,埋藏物以隱藏於他物中經過較長時期為成立要件,未經過較長的時期的不構成埋藏物構成發現埋藏物,不僅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發現埋藏物的效力上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包藏物的所有人。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一直存有爭議,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它並不屬於發現者所有,因為埋藏物雖然屬於無主物,它並不是別人丟棄不要的,只是因為他人存放的比較隱蔽或因存放的時間比較久遠忘記了而已。所以我國事實上也受到了國外法律的影響,對於發現人會給與表揚或物質獎勵。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問題,歡迎繼續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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