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不明埋藏物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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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在地下挖掘到貴重的埋藏物且不知道埋藏物屬於誰的時候,你會選擇上交國家還是會認為只要不是文物,就無需交給國家,而應該屬於發現這個物品的那個人。相信每個人都會有每個人不同的看法。那麼,國家對不明埋藏物的所有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所有不明埋藏物屬於誰呢?下面,小編來帶大家瞭解一下。

所有不明埋藏物屬於誰呢?

一、所有不明的埋藏物屬於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各國對於埋藏物的法律規定

1、《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於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為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

2、《德國民法典》將發現埋藏物在第984條規定,埋藏物以隱藏於他物中經過較長時期為成立要件,未經過較長的時期的不構成埋藏物構成發現埋藏物,不僅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發現埋藏物的效力上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包藏物的所有人。

3、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我國採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通過上面的各項法律,我們可以知道所有不明埋藏物屬於國家。也就是説發現不明埋藏物的人不能將該埋藏物據為己有,而應該把它交給相關接收單位。對於主動上交埋藏物的人,國家會給予一定的獎勵。同時,我們也可以知道我國出台的有關埋藏物屬於誰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多少有受到一些國外法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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