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埋藏物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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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過幾千年來的發展,寶藏無數。在封建社會時,人們葬禮都是需要陪葬物的。古代不同於現代,有銀行有保險箱。在那個時候,人們的財寶不是用密室封存起來,就是找地方埋起來。經過這麼多歲月,財寶的主人早已死亡,也就是説這些東西都成了無主之物。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民法的埋藏物歸屬問題?

民法的埋藏物歸屬問題?

埋藏物的概念

所有權屬已無從查考的有價之物。狹義指埋藏於土地中的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物。廣義則不論藏於何處,只要是它藏於動產或不動產中,並不知其所有人的,都為埋藏物。

民法的埋藏物歸屬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我國採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埋藏物的特點

埋藏物是成就發現埋藏物的條件之一,所謂發現埋藏物是指隱藏於他物之中,而其所有人不明的動產。通説認為,埋藏物具備三個特點:

其一,埋藏物應為動產。埋藏物公限於動產,如金銀財寶、珍奇古玩等。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變被埋沒於地下,已成為土地的一部分,不構成埋藏物。

其二,埋藏物應為埋藏的物。所謂埋藏,是指包藏於他物之中,難以從外部目睹的狀態。包藏物一般為土地,但不一定限於土地,建築物或動產均可以為包藏物,如將古玩字畫藏在牆壁中,將珠寶藏在電腦的機箱中,至於埋藏的原因,究竟是由於人為的事實還是自然事件,則在所不問。另外,德國民法、瑞士民法都要求埋藏物以經過長時間的埋藏為必要。我們認為,認定埋藏物主要應依據其是否處於“埋藏”狀態,至於埋藏的時間長短並不具有決定意義,況且,如何認定“長久”也相當困難,因此埋藏物不以長時間埋藏為必要。

其三,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所謂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並非無主物,但不知屬於何人。如果根本沒有所有人,應當適用無主物先佔的規定;如果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適用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均不屬於埋藏物。至於如何判斷“所有人不明”,則應“就物的性質、埋藏的狀態、埋藏的時日等客觀情形加以認定”,而並非以發現人的主觀認識為判斷標準。

土地下埋藏的寶物數不勝數。古人有習慣,將財寶埋起來。時間久了,慢慢的就成無主物了。那麼,民法的埋藏物歸屬問題?所有的埋藏物是歸國家所有的,任何人發現或者拾得都應該交給國家,國家可以相應的給獎勵。但是,不可自己私藏,是違法的。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還是不要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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