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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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的物品。近幾年由於國家建設的需要,許多土地被徵收,從而使許多埋藏物重見天日。但這些埋藏物一般是由老百姓發現的,而且其中不乏具有相當高的考察價值的文物。那這些埋藏物到底歸誰所有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希望可以給您帶來幫助。

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歸屬?

一、埋藏物隱藏物具有下列特點: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於他物之中,並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於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

二、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歸屬

埋藏物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歸屬仍然是法律中一個重要課題,埋藏物的發現也是各國物權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許多國家的規定相當典型或相當有特色。《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於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為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而《德國民法典》將發現埋藏物在第984條規定,埋藏物以隱藏於他物中經過較長時期為成立要件,未經過較長的時期的不構成埋藏物構成發現埋藏物,不僅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發現埋藏物的效力上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包藏物的所有人。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而我國的法律規定了埋藏物隱藏物個人發現之後不能擅自佔有,應上交給國家,但接收該埋藏物的單位應給予上交的單位或個人一定的獎勵。而作為個人,在發現埋藏物時應將物品上交給國家,否則有可能會構成侵佔罪,被追究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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