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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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國家雖然已經出土了一些珍貴的歷史文物,但是畢竟對於底下的埋藏物,是屬於未知的。所以,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國公民其實有時候也是可以挖掘到埋藏物的。但是,埋藏物也不是説就屬於自己所有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地下埋藏物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

地下埋藏物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地下埋藏物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

埋藏物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歸屬仍然是法律中一個重要課題,埋藏物的發現也是各國物權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許多國家的規定相當典型或相當有特色。

《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於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為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

二、相關知識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點: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於他物之中,並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於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

應當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物並不屬於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歸國家所有,對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另外,雖然文物屬於限制流通物,但我國法律並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擁有。

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歸國家所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處理地下埋藏物方法主要是根據民法以及與其相關的其他法的規定,對於我國國境內的一切文物都是歸國家所有的,不屬於任何私人,根據民法的規定來看,公民如果能夠證明發現的埋藏物是歸自己所有又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應當予以保護,所以在具體的案件中還需要進行具體的分析。

三、處理埋藏物的方法

對於地下埋藏物,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説的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財產。

綜上所述,通過小編對地下埋藏物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詳細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埋藏物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的人,一半屬於發現的人。但是,如果是一些文物的話,小編建議在找到以後,還是要及時的上交給國家。因為如果是文物的話,我國法律是禁止倒賣文物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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