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歸屬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6W

很多人在生活中可能會在挖掘的過程中發現一定的埋藏物,而埋藏物一般都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埋藏物的價值一般都會很高,但是按照我國的法律在發現埋藏物之後要及時的上交國家並領取應得獎勵,那地下埋藏物歸屬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地下埋藏物歸屬的規定是什麼?

一、埋藏物隱藏物具有下列特點: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於他物之中,並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於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

二、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歸屬

埋藏物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歸屬仍然是法律中一個重要課題,埋藏物的發現也是各國物權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許多國家的規定相當典型或相當有特色。《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於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為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而《德國民法典》將發現埋藏物在第984條規定,埋藏物以隱藏於他物中經過較長時期為成立要件,未經過較長的時期的不構成埋藏物構成發現埋藏物,不僅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發現埋藏物的效力上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包藏物的所有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我國採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如果個人發現地下埋藏物就要上交國家,上交之後會得到相應部門的一定補償。因此我們在發現埋藏物時要及時的上交國家,如果不上交國家很可能會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