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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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埋藏物的司法解釋

埋藏物司法解釋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

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根據《物權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規定: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蹟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埋藏物應有如下三個構成要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因體積大、固定性強,不易被他物所埋藏,而且不動產上的權利狀態均通過登記而顯示,故其不能適用於埋藏物發現制度。

2、須是埋藏於他物之中的物。埋藏,指被他物所隱匿或埋沒,不易從外部目睹或覺察的狀態。他物又稱為包藏物,其既可以是土地等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只要是埋藏於其中的物,如牆壁中隱藏之物、夾層皮箱中所藏之物,皆可成為埋藏物。埋藏原因及時間,在所不問。

3、須是所有人不明之物。所有人不明,主要是從物的性質、存在的狀態、社會觀念等出發,可推知其曾為人所有,現在仍為此人或其繼承人所有,但所有人是誰已難以準確地確認。如甲將若干金銀藏於其房屋牆壁之中,甲死亡後,房屋被輾轉出售,若不能辨明金銀為甲所藏,則可認定其所有人不明,此金銀應為埋藏物。

總結來説,埋藏物分為兩種,一種為所有人比較明確的埋藏物,那麼我們發現了這種物品以後,他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原來的所有人,第二種是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民法通則》則規定了,這種埋藏物歸國家所有,當我們發現應該及時交由相關政府部門保管,以上是本站對此問題做出的相應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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