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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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追償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有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犯罪分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同時判處罰金和其他財產刑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以民事賠償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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