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故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的區別如下:
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法律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但並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在債務加入法律關係中,原債務人並沒有從原債務法律關係中脱離出來,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法律關係並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轉讓的第三人即債務受讓人則應獨立對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因債務的合法轉讓原債務人的責任被免除,債權人只得要求新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的區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