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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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別

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但還是很不同的,本文整理帶來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別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別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在被轉移義務範圍內,債務人脱離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於原有合同主體被取代,合同變更,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有合同關係仍保持原樣,只是履行義務的主體變為第三方。而債務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中來,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同時債務人並不脱離原債務關係,第三方與債務人承擔的合同義務系同一內容,債權人接受即可。

二是債的承擔主體不同。債務轉移中,債務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務人不變。債務加入中,債務人地位不變,依然須承擔債務,但合同的義務主體中加入了第三方,與債務人連帶的承擔責任。

三是法律後果不同。債務轉移中,債權人與第三方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有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債權人可要求作為新債務人的第三方承擔合同義務,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的權利。第三人代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在起作用,債權人不能對第三人提出履約要求,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債務加入中,在原債務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關係中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形成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和債務人共同承擔法律後果。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轉移時從債務一併轉移】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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