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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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的不同:
1、前提條件不同。預期違約,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後順序為前提。而不安抗辯權有履行順序先後之分。
2、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須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
3、時間要件不同。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只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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