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範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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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範圍的缺陷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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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根據債務人處分財產有償與否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分為兩種情況。債務人無償處分其財產的,只須具備客觀要件即可行使撤銷權。而債務人有償處分其財產的,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客觀要件包括: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即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發生於債權有效成立之後。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若發生於債權有效成立之前,債權人當然不能撤銷。同時,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是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也就不必由債權人申請撤銷了。
  (3)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即減少了作為債務人債務履行擔保的一般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對債務人有償處分其財產情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還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即債務人和財產處分受益人均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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