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銷權的時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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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銷權的行使不僅關係着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也關係着行政機關的利益和公信力。根據行政法依法行政、有錯必糾的原則,當發生行政機關所做出的決定有瑕疵時,需要依法撤銷行政決定。那麼,行政撤銷權的時效是什麼?哪些情形可以適用行政撤銷權?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行政撤銷權的問題。

行政撤銷權的時效是什麼?

一、行政撤銷權的時效是什麼

行政許可不僅關係被許可人的利益,也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與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既有動力舉報違法行為,也能夠較為方便地發現違法行為。因此,法律賦予了利害關係人在發現違法行為後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權利,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發現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情形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力也有責任依法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對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機關不撤銷的,其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這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的內容之一。

但是目前我國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行政撤銷權的時效,在實踐中,一般由行政機關考慮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這一因素,並相應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撤銷權的適用情形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撤銷權的時效,主要由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存續時間長短來做出相應的決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撤銷權的行使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和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兩種方式,同時主要適用情形以《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為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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