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的提存和遺產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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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的提存和遺產有什麼區別?

提存是一種第三方強制代為履行的行為,這是法律所允許的,那麼無主物的提存和通常所説的遺產到底又有什麼區別呢?本站小編通過整理無主物提存和遺產的要點為您歸納出了一下兩種區別,通讀全文後,我們可以明確瞭解到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無主物的提存和遺產的區別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户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二、提存是什麼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後,合同終止。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提存作為法律制度有着漫長的歷史,它起源於博大精深的羅馬法。“提存,是指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債到期時,以給付的全部向有權受領之人履行清償,而後者拒絕受領或所在不明時,乃把給付標的依法寄存於指定的處所以代清償的行為。故提存必須具備提出和存置兩個條件。但古羅馬時並無提存的制度,債務人經向受領遲延的債權人催告後,即可拋棄給付物而免其責。嗣後大法官認為這樣於公於私均有損無益,遂加以修改,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債權人所在不明時,清償人應將其給付提存於長官指定的處所,通知債權人領取,債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已清償。如果提存所需費用過大或依給付的性質不宜提存的,如牲畜或易腐爛變質之物,則債務人可拋棄,不再負責;若債務人為了債權人利益將其給付予以變賣,並將變賣之價金提存時,則作無因管理處理。”由此不難看出,提存制度在古羅馬時期也經歷了產生和逐步完善的過程。最初,羅馬法允許債務人在受領人遲延的情況下將標的物拋棄以免除責任。“債務人提出給付而遇有債權人拒絕受領之情形時,得拋棄該給付物(如送酒者,可傾注於地),以免其責。” 這種方法免除了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的清償責任,體現了樸素的公平原則,但是過於簡單和粗糙,浪費了當時本來就很匱乏的社會財富,不利於社會的發展。因此,自產生之日起就決定了其過渡性,必然會被更先進的方法和制度所代替。後來逐步改變了這種看似公平,實則不合理的做法,使債務人可將給付物存置於官方或公共管理部門,視為已向債權人清償而免除債務。

在再無問題上不存在被強制取走的説法,而提存是存在於債務人和負債人之間的一種履行合同違規條件的方法規定,這種行為是合法的正當的,更多法律問題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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