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押時債權人應考慮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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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押時債權人應考慮哪些問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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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應考慮債權人的權益

(adsbygoogle=ygoogle||[])({});夫妻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應考慮債權人的權益徐雲與高峯於92年結婚,婚後常為生活瑣事爭吵,高根本不管家務,連孩子生病住院也不管不問,徐無奈向同學王平借款30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孩子病癒出院後,夫妻倆感情更加不和,以致向法院起訴離婚。96年6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孩子由徐雲撫養3000元債務由高峯承擔。判決生效後,高一直未履行,王平多次索討,高強調這錢不是他借的,條子也不是他打的,誰打的條子誰還債,王平索債無果只得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雖解決了糾紛,但王平由此造成經濟上,精神上的損害無法平衡,這在立法和執法上都是一個盲點。夫妻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割往往採用以下三種辦法:1、所有債務由一方承擔;2、雙方平均分擔所有債務;3、根據雙方情況差異確定各自承擔的份額。這三種辦法,都是將共同債務轉為個人債務,並將連帶責任轉為個人直接責任:而這種轉化又是在債權人無法參與的情況下,在債務人之間作出的變更。既有悖於法律關於債務人變更須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又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上述案情就是一例。現今社會上,夫妻假以離婚形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也已屢見不鮮,還有一些私營企業,將公司財產轉為家庭財產,又以離婚為名轉移出去,所欠債務根本無法清償。對此情況急需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在立法執法時能充分考慮到債權人的權益。筆者認為夫妻離婚,在處理共同債務時,應參考以下幾種辦法。1.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前,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餘額再行分割。2.雙方除了基本生活設施外沒有共同財產可供清償債務的,債務確定為一方承擔的同時,確定另一方的連帶責任,因為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是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債務人的這種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改變,債權人的權利,也能因債務人婚姻關係的變化而受損。3.在離婚訴訟中,將共同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勢必涉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債權人又不能參加到訴訟中來主張權利,因此在分割以前應將債務人變更的情況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不同意,在確定一方承擔債務的同時,另一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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