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益訴訟案件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税收公益訴訟案件訴訟範圍是什麼?

税收公益訴訟案件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針對案件範圍問題,應當把握四方面的關係:

1、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係,公益訴訟必須涉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對於“嚴重損害或威脅環境公共利益的違法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檢察機關必須提起公益訴訟。

2、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起訴資格的關係,社會組織是公益訴訟的主力軍,但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發展初期需扮演引導者的角色,尤其是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領域,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社會組織的原告資格,檢察機關應承擔更多的引導責任,以促進社會組織成長。

3、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的關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應慎重選擇訴訟類型。如果相應案件存在行政主管機關違法行政或行政不作為的情形,應選擇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果相應案件僅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而相應行為不存在法定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政主管機關不明確,可選擇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4、公益訴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配合關係,建議檢察機關優先對已經入罪或者正在刑事公訴過程中的案件提起公益訴訟,充分利用已經取得的證據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提出反訴請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原則上適用人民陪審制。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3、人民檢察院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間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

4、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撤訴,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申請撤訴的,應予准許。

5、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或者其他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

税收公益訴訟的範圍要把握訴訟主體之間的關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有權利向被告提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排除障礙等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訴的請求的時候,人民法院將不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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