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認定違法辦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法律規定如何認定違法辦案?

法律規定如何認定違法辦案

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

2、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

3、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4、違法採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

6、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

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8、隱匿、譭棄、偽造證據,違背事實作出鑑定意見,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

10、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

11、依法依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

12、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的;

13、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的;

14、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祕密的;

15、利用檢察權或借辦案之機謀取個人利益的;

16、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或佔用房產及交通、通訊工具的;

17、未依法對訴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二、法院違法辦案怎麼辦?

如果發現法院違法辦案怎麼辦,可以根據該一審判決是否已經生效來處理:

1、如果一審判決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判決業已生效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再審或進行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違法辦案的這些行為其實都是在侮辱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大多數違法辦案的這些國家工作人員,其實個人身上本來就有很多的問題,這説白了都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將國家的法律制度玩弄於鼓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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