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在法院的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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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在法院的流程為何?

執行異議之訴在法院的流程為何?

執行異議之訴在法院的流程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針對法院或者相關機構給出的裁定結果不滿意的提起的上訴的情況,法院在接到執行異議之訴之後,將會結合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對異議之訴的案件進行審理,如果不予受理的將會給予駁回,受理的將會在十五日內給出最終的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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