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受理法院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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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受理法院是哪個?

執行異議之訴受理法院是哪個?

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是執行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二、申訴的申請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訴訟案件對法院的判決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之訴,異議之訴的受理法院是執行法院,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進行申請,並且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提出者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認為人民法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存在侵害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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