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哪些情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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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哪些情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1)原告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6)重複起訴的;
(7)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為了解決行政判決種類不付實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新增加了一種判決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有兩點不同:第一,駁回起訴否定的是當事人程序上的請求權,而駁回訴訟請求否定的則是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權。第二,駁回起訴採用裁定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採用判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