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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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法律規定是什麼?

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在報刊、網絡、電視、微信、微博、電子顯示屏、社區佈告等新聞媒體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同時,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給予信用懲戒。

二、被執行人要注意什麼?

1、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財產以及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或者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方法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2、被執行人逾期未按照執行通知規定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採取法定的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凍結、查封、扣押、變賣或者拍賣等。

3、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法律規定是《民事訴訟法》,被執行人存在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存在故意、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行為,存在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執行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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