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否合法?

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否合法?

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二、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訴前保全負責部門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樣,有的是立案庭受理並執行,有的是立案庭受理交給執行庭執行,還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後分到審判庭,再交給具體審判該案的承辦法官執行。訴訟保全則一律由承辦該案的法官執行。因此,具體法律根據確實是空白,主要看各地法院操作慣例。

在當代生活當中,在訴訟過程發生一些具體的變化的時候,當事人是可以根據自主的意願來對訴訟請求發生一定的調整,而這個調整必須要依據相關的事實和法律,比如説民事訴訟法當中,對此就有着允許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