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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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制度有哪些
律師解析:四級兩審制。
四級: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兩審:
一個案件經第一次審理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經上一級法院審理,作出的裁判是終審裁判,當事人不服不得再向上一級上訴。法律依據:《人民法院》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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