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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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有:
(一)公開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要先期公佈案由、當事人的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導,定期公開宣判的應當先期公告。總之,應當把法庭審判活動的全過程,除了合議庭評議外,都公佈於眾。
(二)辯護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三)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四)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所不同。
(五)兩審終審制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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