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標的提起訴訟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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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標的提起訴訟是否可以?

一、對執行標的提起訴訟是否可以?

對執行標的提起訴訟是可以的。執行過程中,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外執行異議的主體有哪些

1、案外執行異議的主體有案外利害關係人。

2、有主張特定實體權利——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主體,才具有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資格。

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應,以及相關人員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當中,有人對於執行是存在着異議的話,完全是可以提出書面的異議的,然後有相關人員對其進行性的審查,當然也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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