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證人出庭作證時間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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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證人出庭作證時間怎麼規定的?

行政案件證人出庭作證時間怎麼規定的?

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該證人是否確係法院所傳喚的證人,而這就需要該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同時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法庭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告知出庭證人應當誠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

證人作偽證不但會損害某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阻礙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錯判、誤判,降低司法權威。因此,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二、證人出庭作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1、要帶身份證複印件和原件。很多證人到了法庭才發現沒帶證件,有時不能進入法院。白跑一趟事小,影響案件審理事大。另外,一個辦事粗心大意的人説話很難讓人相信。

2、一定要實事求是。俗話説:“會説的不如會聽的“。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説,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為對方作證。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要知道案件的爭議焦點,證言要説明什麼問題,要圍繞這個問題説。不能説成流水賬。要明白辦案人員的提問目的,千萬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因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才能成為證人,所以證人不能選擇,如果遇到心理素質較差的證人,可能會影響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員、法官開場白都要説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等,這是程序性的話,不必介意。而有的證人恐怕自己説錯,反而越説越亂。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間有規定,為舉證期限屆滿前,找人出庭作證時,需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要接受法官的詢問,一定要實事求是,不能做偽證,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良好的心理素質,否則會影響作證的效果,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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