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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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有區別嗎?

一、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有區別嗎?

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權。先佔、生產、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決、公用徵收、沒收、罰款、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罰沒物的法定歸屬等都是原始取得。繼受取得,是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屬於繼受取得。

二、繼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2、 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3、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4、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5 、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三、繼受取得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移轉的繼受取得,指原物權人將物權完善地移轉給新物權人。主要的原因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

2、創設的繼受取得,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3、特定繼受取得,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4、概括繼受取得,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間是有着一定的相同點的,但是在本質上是有着明確不同的。一般來説不需要從他人的手中獲得原本就可以獲得相應權利的就屬於是原始取得,而繼受取得的渠道和方式就分為了很多種類型,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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