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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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民事訴訟法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促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促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受理。

二、民事訴訟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日常生活中,當發生糾紛的時候,是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問題。公民享有起訴的權利,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起訴的公民必須是啊和本案有直接關係的,其次,對於案件,一定需要有明確的被告才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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