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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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發展影響深遠,包括訴訟。隨着電子科技的普及,在訴訟中,一些證據往往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特別是在民事訴訟中,尤為普遍,民事訴訟法與電子證據似乎聯繫越來越緊密。那麼,這些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聊電子證據的可採性的認定標準。

民事訴訟法與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

民事訴訟法與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

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何種電子證據能夠進入訴訟程序和其他證明活動中,何種電子證據應被排除在訴訟程序或其他證明活動之外的問題。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電子證據的客觀性的認定

1、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

從電子證據存在形式看,電子數據是以電磁、光盤等物理形式存在於半導體芯片、磁盤等載體上,儘管用於記載數據信息的電磁等不能被人們直接感覺到,但它是一種切實存在,承載電子數據的載體,如半導體芯片、磁盤、光盤等介質。因此,“如果單從電子數據存在形式看,所有的電子數據都是客觀的。”

電子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還要看其內容是否是客觀事物的反映。具體地説,產生電子數據信息的計算機軟硬件系統應當正常運行和工作,電子數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在進行正常業務中形成且在業務完成或稍後即輸入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於存在疑點的電子證據和電子證據中比較專業的問題可以通過鑑定的方式對電子證據的生成、傳輸、儲存、輸出全過程及電子證據本身做出判斷結論。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真實可靠:適格證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採納作證據的書面陳述;使用者經常使用的正常的計算機系統生成和存儲的電子證據;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複印件與原件完全等同的電子證據;當事人之間經長期業務往來所形成的電子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二)、電子證據的關聯性的認定

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證據的關聯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成為訴訟證據的決定性因素。”

對電子證據而言,如想被法官採納,它必須能以其內容有效地解決諸如以下問題:首先,這個電子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其次,這個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沒有實質性意義;最後,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沒有具體的要求。通過回答這三個問題,人們就可以比較準確地把握具體的電子證據的關聯性了。

(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的認定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是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4]由此可見,作為證明根據的材料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證明案件情況,但並不是每一件證據都能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被採用。合法性是採用證據的重要標準之一。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與傳統證據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認為,儲存在計算機內的數據都可以被銷燬、改變,所以應將儲存在計算機內的數據打印出來。而且各種加密技術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發生爭議的雙方將原始數據稍加改變,就可能改變最初始自動生成的原始文件內容,從而使電子證據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現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和其他國家關於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中國電子商務法(示範法)》規定“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具備下述情形之一的電子證據應予以排除:

(一)非通過核證程序得來的電子證據;

(二)經鑑定遭到過修改、攻擊的電子證據;

(三)通過非法竊錄、搜查、扣押等方式獲得的電子證據;

(四)對於計算機生成的電子證據,有證據表明在生成該證據之際計算機系統處於不正常狀態的;

(五)普通的證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

(六)對於計算機存儲的電子證據,有證據表明在轉錄過程出現實質性差錯的。”該法規定:“如果電子形式的報告、備忘錄、記錄或數據彙編系在業務活動中以正常程序製作的,則不得以系傳聞為由,對該備忘錄、報告、記錄或數據彙編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證據證實,該備忘錄、報告、記錄或數據彙編在傳達、存儲方式或環境方面存在失實情況,則應予以排除。”

從上文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與電子證據的關係的確越來越密切,但是在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認定依然要符合證據的三性,也就是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客觀性主要從記錄的形式以及記載的內容兩方面進行考慮,關聯性則是其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待證的事實是否有客觀的聯繫,合法性則是從記錄形式及是否有過修改等方面進行認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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