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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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一般來説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就是指受理個人、集體、單位三者之間因財產關係或是人身關係引起的民事訴訟,例如婚姻糾紛、債務糾紛、勞務糾紛等。那麼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具體是什麼,如何辨別什麼是民事訴訟呢?下面就讓本站網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一)、第一類糾紛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及離婚的財產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撫養和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等。

(2)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囑繼承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分割遺產份額糾紛等。

(3)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等。

(4)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使用、租賃、代管、典當、拆遷、調換等糾紛。

(5)各種物權糾紛。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糾紛。

(6)相鄰關係糾紛。包括相鄰採光、通風、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險等糾紛。

(7)涉及人身權糾紛。包括侵害他人身體的侵權糾紛,醫療事故糾紛,美容致人損害的糾紛,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被動物致傷造成的糾紛,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引起的糾紛。

(8)債務糾紛。包括合同糾紛、代理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等。

(9)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糾紛,發明、發現權糾紛,工業產權轉讓、使用許可等糾紛。

(10)各種票據糾紛。包括股票糾紛、債券糾紛、彩票糾紛等。

(二)、第二類糾紛範圍。

(1)勞動合同爭議糾紛。

(2)除名、辭退或開除爭議糾紛。

(3)對企業作出的其他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爭議糾紛。

(4)關於是否工傷的認定爭議糾紛。

(5)其他。

這類糾紛或爭議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先由相關的勞動爭議管理部門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論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經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第三類糾紛範圍。

第三類糾紛是指上述糾紛種類尚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非糾紛。如選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而引起的糾紛,申請宣告死亡、失蹤,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等非糾紛。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案件是我們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案件,像一般的婚姻案件、偷竊、勞務糾紛等案件,都屬於民事案件的範圍。正是因為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條文、規範了各種糾紛、違法行為的訴訟範疇,才讓我們能夠生活在一個文明、健全的社會,因此我們更要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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