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鑑定人是否屬於證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鑑定人:

民事訴訟中鑑定人是否屬於證人

鑑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出科學意見的人;證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二、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2)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3)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鑑定人和證人有以下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資格要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2) 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因此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3)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回避,而鑑定人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4)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瞭解案情,不能詢問,而鑑定人可以詢問證人,瞭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詢問多個證人,瞭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5)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6)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就一般情況而言民事訴訟中鑑定人是否屬於證人答案是否定的。鑑定人不等同與證人。一般情況下,鑑定人是獨立於案件之外的第三方專家學者。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可以是多個。鑑定人的意見盡作為參考使用。而證人是不可替的,是案件的親歷者或者目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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