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與事實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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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事實依據就是將客觀存在或客觀發生過事物作為判斷依據,與理論依據相對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而以事實為根據,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

證據與事實的關係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人員和見證人並製作筆錄附卷,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進行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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