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詞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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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辭證據規則到底是什麼

直接言詞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一)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並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兩項原則,因二者均以有關訴訟主體出席法庭為先決條件,緊密聯繫,理論上合稱為直接言詞原則。

(二)所謂直接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直接原則又可分為直接審理原則和直接採證原則。前者的含義是,法官審理案件時,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場,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如果上述人員不在場,不得進行法庭審理。否則,審判活動無效。在這一意義上,直接審理原則也稱為在場原則。直接採證原則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必須親自進行,不能由他人代為實施,而且必須當庭直接聽證和直接查證,不得將未經當庭親自聽證和查證的證據加以採納,不得以書面審查方式採信證據。

(三)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須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包括控辯雙方要以口頭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論,證人、鑑定人要口頭作證或陳述,法官要以口頭的形式進行詢問調查。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凡是未經口頭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採納。

(四)直接言詞原則,是訴訟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它直接涉及到對證據的調查與採納以及對證據的判斷問題。直接言詞原則是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的合稱。對直接審理原則的理解主要把握三個要點:

1、在場原則,即在法官開庭審判時,被告人、檢察官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審判;

2、直接採證原則,即從事法庭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進行法庭調查和採納證據,證據只有經過法官以直接採證方式獲得,才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3、採納原始證據原則,即要求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或作出裁判必須直接以原始證據為依據。傳來證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准許採納。

從上述我們很容易發現,直接言辭證據規則是法院開庭的一個特殊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法官可以很容易的掌握住案件本身的發展。並且行使直接言辭證據規則的步驟也特別的簡單。只需要法官親自在場,聽取證人和當事人的口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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