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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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物證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原始證據”,直接來源於案件本身,沒有經過篡改或是複製。在一些案件中,需要物證進行證明,那麼相關部門對物證的要求是怎樣的呢?下面請跟着本站小編繼續往下看。

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

一、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有什麼特徵?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物證和其他證據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真實性。爭議的案件事實都是已經發生了的,是現實的客觀存在。如果能夠判定物證是真實的,不是虛假的,通過物證與案件事實的聯繫,就能夠用其來證明案件事實,因而物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2、物證具有獨立的證明性。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的,並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比較容易審查核實。不象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那樣,容易受主觀因素和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大多數情況下,物證能獨立證明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即可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例如,在因產品質量而引發的訴訟中,物證就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該產品作為爭議的標的物本身就是物證。也就是説,只要查明該標的物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就可以直接認定案件事實,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從這個意義上講,物證還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所以有人也稱物證是“啞巴證人”。

3、物證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證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具體物體和痕跡,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徵,且被特定化於特定的物體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類物品來代替的,否則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徵。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物證必須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但提交的複製品的一切特徵必須與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實情況的反映。這種複製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為物證的仍是原來的物品和痕跡,而不是複製品和照片。

二、法院對物證的要求

物證具有以下特點:

1、物證是以其存在之外部特徵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

2、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獨立與人的主觀意志之外;

3、物證具有較強證明力。

收集物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印件或者證明該物件的照片、錄象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物證是進行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未經篡改複製等手段改動過的證物才具有證明案件情況的功效。小編提醒大家在發生需要物證的案件時,應該保護好證據現場,不要讓證據受到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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