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的作用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一、傳來證據的作用包括哪些?

傳來證據的作用包括哪些?

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通常不排斥傳來證據,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與證明力。一般來説,證據材料被轉手傳遞,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轉手次數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為轉述者可能會有意無意地將事實扭曲。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原始證據要比傳來證據更可靠些,證明力更強些。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傳來證據可以替代原始證據。如對於那些易於消失或難以搬動的物證來講,只有通過照相、複製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證的複製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證發揮證明作用。

二、傳來證據的特殊規則是什麼?

運用傳來民事證據法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明規律以外,還應該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規則:

(1)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採用傳聞、轉抄或複製次數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前提條件:第一,必須證明原件確曾存在過或此刻仍然存在;

第二,必須證明副該或複製件是真實的,其製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第三,必須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實與否並不能成為能夠提供複印件或複製物的條件。不管原件的內容是真實的還是不真實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實的,其副該、複製件是虛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該副該或複製件。只要複印件、複製件是忠實於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內容真實與否,是否具有可採性,則由法院審查。

民事訴訟案件當中證據非常的重要,證據根據其證明力的不同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傳來證據,相對來説,也是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的,比如説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以及作為審查原始證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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