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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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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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體説,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非法言詞證據予以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陳述。  第二,確立了非法證據的排除後果。在起訴階段被認定的非法證據不能被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而在審判階段被認定的非法證據不能被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明確了禁止採取的非法取證手段。法律規定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去獲取證據均屬於法律禁止的取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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