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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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規則是國外的一項規則,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確立這一規則,但是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借鑑作用,這也體現了我國刑法中關於傳聞證據規則的一部分精神。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麼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下面,本站網的小編將在這裏為大家做出比較詳細的介紹。

我國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一、概念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它原則上要求在審判中排除傳聞證據,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採納庭外陳述。對於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願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該規則具有可資借鑑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並規定適當的例外。

傳聞證據規則,也稱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即法律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如無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審期間以外及庭審準備期間以外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所謂傳聞證據,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1、書面傳聞證據

親身感受了案件事實的證人在庭審期日之外所作的書面證人證言,及警察、檢察人員所作的(證人)詢問筆錄:

2、言詞傳聞證據

證人並非就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而是向法庭轉述他從別人那裏聽到的情況。

二、排除的理由

1、傳聞證據有可能失真;傳聞證據因具有複述的性質,可能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傳述錯誤或偏差。

2、傳聞證據無法接受交叉詢問,無法在法庭上當面對質,其真實性無法證實,也妨礙當事人權利的行使。

3、傳聞證據並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陳述,基於直接言詞原則,證據調查應當在法庭上進行,以保證裁判官能夠察言觀色,辨明其真偽。但是,對於傳聞證據,由於裁判官未能直接聽取原陳述人的陳述,因而無法觀察原始證人作證時的表情和反映,很難判斷其真實性和準確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立法並沒規定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只是部分地體現了該規則的精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傳聞證據規則的概念和內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國並沒有規定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只是部分地體現了我國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精神。但對我國的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借鑑意義。若對此類問題仍有疑問,你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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