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損毀他人財物鑑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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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損毀他人財物鑑定規定是什麼?

擅自損毀他人財物鑑定規定是什麼?

擅自損毀他人財物鑑定規定是可以在訴訟過程當中提出鑑定的申請,然後由司法鑑定機構對此進行鑑定,損毀他人財物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無人身損害不影響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財產損害有哪些賠償方式是什麼?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擅自的毀損他人的財物,但是雙方當事人關於財產的毀損狀況,還有就是賠償方面的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選擇到人民法院訴訟方式解決的話,完全是可以來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參考鑑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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