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毀他人財物賠償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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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被他人損壞的,按財物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果市場價格難以確定的,可以通過鑑定的方式確定財物的價值。

損毀他人財物賠償依據是什麼?

賠償依據標準具體如下: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利的,行為人存在主觀侵害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需要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的法律責任,具體賠償金額以造成被侵權人的實際財物損失為依據,按財產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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