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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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間限制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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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嗎

你好,因為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款“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也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據此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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