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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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的缺點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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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能夠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1)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2)迴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迴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迴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4)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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