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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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司法解釋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四十一條

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十六條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羣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第二十九條

戒嚴執勤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執勤規則,服從命令,履行職責,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不得侵犯和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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