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税收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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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如何交税

私募基金税收處理方式有哪些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範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税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税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係。因此,非實體課税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税,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税即可。實體課税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税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税,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着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税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私募基金的税務在我國法律上規定很少,因為私募基金是近幾年才剛剛興起,在繳納税務方面還沒有完善,但是私募基金的組織或者團體還是要繳納一定的税務。機試我國法律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那麼就按照其他方面,比較通用的税務繳納的法律規定來執行。

二、私募基金税收處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納税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税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税人。二者區分的標準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準説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準就一定是一般納税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準,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税人,税收上會有處罰。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税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税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税人

增值税應納税額等於銷項税額減去進項税額。

銷項税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來説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來確定銷項税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税額,進項税額就是公司裏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税額,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

應納税額等於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税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税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税

對於增值税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税的納税主體來説,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税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採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税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税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契約型基金在税法上採用的是納税主體徵税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税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二)所得税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業所得税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繳税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税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説,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税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説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税期間,與下一納税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税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税的計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税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税的時候,財税【2002】191號文件裏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税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台。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税現在國家税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税目來徵收增值税。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税務、諮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範圍。可以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税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税

根據財税【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為一個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税。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税【2000】91號和財税【2008】65號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諮詢收入。

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税”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彙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税。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税?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税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税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按照6%,小規模納税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税人3%來繳納增值税。

諮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税。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税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税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税,只繳納所得税。若為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税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税。

這裏,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小編對私募基金的企業所得税,增值税,營業税等以及私募基金税收處理方式和規定都有介紹,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納税,是我們納税人應負的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務處理,可以通過投資分紅、管理費等按照募集金額一定的比例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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