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分紅納税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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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分紅納税有哪些問題

私募基金税收問題比較複雜,因為國家政策並未作出詳細的規定,導致仍有部分納税空白,比如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私募基金分紅納税問題,就沒有明確的規定,甚至有些私募基金的認購者,管理者對於基金分紅是否要納税都不是很明瞭。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些私募基金分紅納税的相關內容。

一、基金分紅要交税嗎

基金分紅是免税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的財税字〔1998〕55號《關於證券投資

基金税收問題的通知》,基金向投資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暫免徵收所得税。

二、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税?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税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税方式,

1、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税。

2、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私募基金層面的税收問題

1、基金層面的税收問題其中,基金層面的税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納税,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税,税率為25%。由於《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税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税。

2、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3、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税收優惠政策。

2007年《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通知》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

私募基金分紅納税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基金面對投資者的分紅屬於免税收入,是不需要繳納税收的。但是基金管理人是個人時,基金管理人是需要交税的,因為沒有統一的國家規定,一般根據地方規定進行繳納。一般有兩種繳納方式,根據投資收益、股息紅利或是生產經營來計算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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