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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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種類不同。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税收種類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3)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營業税暫行條例》、《消費税暫行條例》、《資源税暫行條例》、《印花税暫行條例》、《車船税法》、《房產税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等税費的納税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二、私募基金税收優惠

1、《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税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税收入。

4、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税收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税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營業税。 第二條關於所得税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税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税的全部內容,各位私募基金的管理者請根據上述各要點及時納税,切不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違法行為,不利於我國經濟的持續和諧發展,偷税漏税一經查實,情節嚴重者會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各位納税人還是誠實納税的好。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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