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可以否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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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可以否作為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可見,我國法律沒有對銀行能否做擔保人做出禁止性規定,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只要該法人具有清償能力就可以做保證人。但同時對於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因此,銀行只要有法人資格、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出於自願就可以作為保證人。當然,在現實中,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總行具有法人資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權的範圍內提供保證,超過其授權的保證無效。
一般而言,不單單商業銀行,我國金融機構法人都能作保證人,但是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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