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涉外金融擔保案件的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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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涉外金融擔保案件的交鋒

2008年,香港A公司向香港甲銀行申請貸款3.4億港幣,由A公司在大陸地區登記註冊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貸款合同還約定,依照香港法律,如果A公司不能如期還款,則甲銀行有權無條件接盤A公司。後因A公司到期尚欠1億餘港幣未能歸還,遂引起訴訟。此外,B公司向甲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的乙分行貸款400萬元,以C公司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擔保。貸款到期後,B公司還清本息,而乙銀行拒不歸還C公司的房地產權證和公章。另據瞭解,A公司繫個人獨資企業,實質上是家庭經營,已無支付能力;B公司資產與債務相當;C公司擁有2億元以上的資產。A公司及其投資人在香港多家銀行貸款,現欠款本金合計達5億港幣。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接受A公司投資人的委託後,分析認為,本案如果走正常程序,幾乎不存在勝訴的可能,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儘量減少擔保責任的承擔。我們經過認真的分析判斷,最終將訴訟目標設定為承擔50%以內的擔保責任,戰術上則通過時間拖延和製造混亂來迫使對方坐下來談判,以實現該目標。雙方博弈第一輪:甲銀行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B公司、C公司提起保證合同糾紛之訴,要求兩公司連帶支付本息人民幣1.3億餘元,同時對兩被告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兩公司的土地和房產。同時,甲銀行憑着自己簽署的接管A公司的函件,又委託上海丙公司至C公司所在地工商局進行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工商局未予受理。針對甲銀行的一系列動作,我們逐一應對:1、以C公司名義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該案移送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2、以B公司系外商獨資企業,其重要文件資料均存放於香港為由,以B公司名義提出延期舉證申請。3、以A公司投資人名義,向C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發函,聲明從未委託他人進行變更登記申請,不同意變更C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4、以C公司名義向法院起訴乙分行,要求其歸還房地產權證、公章並配合辦理他項權證註銷手續。同時,C公司重新刻制了公章,並在報紙上將原公章聲明作廢。第二輪:杭州中院收到我們的申請後,決定對保證糾紛案件延期審理。就要求歸還房地產權證一案,乙分行答辯稱根據甲銀行出具的接管函,該些權證已交由上海丙公司代表保管。此外,甲銀行以C公司接管人名義罷免了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並向公安局報案稱C公司私算刻制公章,要求查處。為此,我們作出了相應對策:1、向上海某法院起訴要求上海丙公司及其代表歸還房地產權屬證書及公章。2、向公安局出具説明函,説明該公章的刻制是因為乙分行違反約定擅自扣留公章而後錯誤交付公章而引起,且原公章已聲明作廢,不存在同時使用兩枚公章的問題;該案上海法院已經受理,請求等待法院判決結果出來以後再行處理。第三輪:上海法院判決上海丙公司敗訴,公安機關亦未追究C公司任何責任。甲銀行遂以C公司名義對C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要求其辦理公司移交手續。我方對策:1、以C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積極應訴,以大陸法律沒有“無條件接管”制度為由拒不承認銀行接管。2、以A公司名義要求參與杭州中院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審理。3、以C公司訴C公司法定代表人導致被告C公司訴訟主體資不確定為由,申請杭州中院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止審理。至此,該保證合同糾紛案已歷時一年零兩個月,甲銀行主動聯繫A公司進行協商談判。第四輪因為法院對接管制度是否接受、如何操作存有很大爭議,故要求甲銀行提供香港法院的裁判文書以證明該接管的合法性,故該案遲遲未判。甲銀行不得已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因為A公司及其投資人在香港其他幾家銀行欠債達5億港幣,甲銀行擔心案件拖下去會形成其他銀行前來瓜分財產的局面,所以加快與A公司和談進度。我方對策:1、由於香港法院已受理甲銀行對A公司的訴訟,我們以A公司名義向杭州中院申請中止審理或者將兩案合併審理。2、以B公司名義答辯,認為B公司系根據大陸法律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依法應當適用大陸法律來進行管理。而該擔保程序上未經外匯局批准,實體上違反了“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的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的規定,當屬無效。3、以未經手借款、用款、還款帳目,需要對借款是否到帳、用款是否符合約定、已還款數額等進行核實為由,以C公司名義請求法院對A公司該些帳目進行審計。杭州中院再次對本案中止審理。很顯然,該擔保是否有效存在一定的風險,若我方堅持要拖時間,A公司拒不配合提供相關審計資料,本案的判決將會遙遙無期。甲銀行感受到巨大的壓力,遂將主要精力投入到與A公司投資人的談判中。

裁判結果

最終,以甲銀行為首的幾家銀行債權人與A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支付2000萬元現金,並將B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甲銀行,以B公司的資產對各家銀行所有債務進行清償。至此,A公司的債務全部了結,本案亦勝利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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